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问题研究:团体法的视角》认为,传统民法以个人法为原型,法律行为理论以个人内心意思的外化为基础,而公司法是团体法,决议是典型的团体法现象,本质上是团体意志的形成,不宜适用民法上的法律行为理论。在对团体法的权利结构、价值取向、法律本位进行初创性建构的基础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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