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解读(权威读本)》根据2015年3月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编写,对立法法的条文进行逐条释义,包括立法背景、法条释义、适用解读、其他关联规定等。除了法条解读外,还包括地方立法现状调查、立法法过程中各方的意见、国外立法例等。本书立足于法律条文,对立法法的理解适用,立法法相关法的理解适用等内容进行了权威和详细的解答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,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武增主编,国家法室主要承担国家法的立法及修订工作,主办了选举法、代表法、监督法等法律立法工作,深谙人大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精髓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【立法宗旨和依据】第二条【调整范围】第三条【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】第四条【依法立法】第五条【民主立法】第六条【科学立法】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七条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】第八条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】第九条【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】第十条【授权规则】第十一条【授权终止】第十二条【行使被授予权力的规则】第十三条【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法律部分适用】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四条【有关机关提出法律案】第十五条【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法律案】第十六条【常委会先行审议法律案】第十七条【法律草案提前印发代表】第十八条【代表团审议法律案】第十九条【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】第二十条【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】第二十一条【主席团常务主席召开会议审议重大问题】第二十二条【法律案的撤回】第二十三条【大会授权常委会审议大会的法律案】第二十四条【法律案的表决】第二十五条【大会通过的法律的公布】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【委员长会议及其他有关机构提出法律案】第二十七条【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律案】第二十八条【提前印发法律草案和代表列席会议】第二十九条【三审制】第三十条【三审制的例外情形】第三十一条【分组审议】第三十二条【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】第三十三条【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】第三十四条【专委会审议法律案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】第三十五条【专委会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处理】第三十六条【法律案听取各方面意见】第三十七条【法律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】第三十八条【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各方面意见】第三十九条【法律案通过前评估】第四十条【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的撤回】第四十一条【表决通过和单独表决】第四十二条【法律案终止审议】第四十三条【分别表决】第四十四条【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的公布】第四节法律解释第四十五条【法律解释权和法律解释的范围】第四十六条【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机关】第四十七条【法律解释草案的研拟和列入议程】第四十八条【法律解释草案审议程序】第四十九条【法律解释草案的表决和公布程序】第五十条【法律解释的效力】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五十一条【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】第五十二条【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、年度立法计划】第五十三条【专委会、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法律草案】第五十四条【提出法律案配套的文件资料】第五十五条【法律案的撤回】第五十六条【表决未获通过后的处理程序】第五十七条【法律的施行日期】第五十八条【主席令的内容和法律的刊载】第五十九条【法律的修改和废止】第六十条【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的衔接】第六十一条【法律文本标号形式】第六十二条【专门事项配套规定】第六十三条【立法后评估】第六十四条【法律询问答复】第三章行政法规第六十五条【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】第六十六条【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和行政法规立项】第六十七条【行政法规起草和听取意见】第六十八条【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查】第六十九条【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】第七十条【行政法规公布的主体】第七十一条【行政法规公布的载体】第四章地方性法规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、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七十二条【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、原则】第七十三条【地方性法规权限】第七十四条【经济特区法规】第七十五条【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】第七十六条【由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】第七十七条【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】第七十八条【地方性法规公布程序】第七十九条【地方性法规公布载体】第二节规章第八十条【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、依据和权限范围】第八十一条【联合制定部门规章】第八十二条【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、依据和权限范围】第八十三条【规章制定程序】第八十四条【规章决定程序】第八十五条【规章公布程序】第八十六条【规章公布载体】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八十七条【宪法的法律效力】第八十八条【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效力等级】第八十九条【地方性法规、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等级】第九十条【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、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】第九十一条【部门规章、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】第九十二条【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】第九十三条【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其例外】第九十四条【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裁决】第九十五条【地方性法规、规章之间的冲突裁决】第九十六条【应予改变或撤销的情形】第九十七条【改变或撤销的权限】第九十八条【报送备案】第九十九条【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】第一百条【审查程序】第一百零一条【审查情况的反馈与公开】第一百零二条【其他备案机关的审查程序】第六章附则第一百零三条【军事法规、军事规章的制定】第一百零四条【司法解释制定原则与备案】第一百零五条【施行日期】附录一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(2015年3月15日)附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修改前后对照表二、2015年修改立法法有关文件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(草案)》的说明(2015年3月8日)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(草案)》审议结果的报告(2015年3月12日)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〉的决定(草案)》修改意见的报告(2015年3月14日)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的决定(2015年3月15日)三、2000年制定立法法有关文件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(草案)》的说明(2000年3月9日)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(草案)》审议结果的报告(2000年3月14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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