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作出修改: 将第五十一条第*款中的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、场所的,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”修改为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、场所,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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