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自然法学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、社会学法学的表述,过于简略。再者,书中所列的当代西方各法学流派,有的尽管提法新颖、但却没有多少创意,影响也不大,实际上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学派;有的语言佶屈聱牙、晦涩难懂,而且其法学地位亦非太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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