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本法共23条,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: 一是确立国家豁免的一般原则。 二是确定我国法院可以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的情形。 三是规定适用于外国国家豁免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。 四是明确外交部在外国国家豁免案件中的重要作用。 五是明确外国国家豁免制度与其他相关特权与豁免制度的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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