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我作为学者的基本态度是,尽可能做到两个忠实:(1)忠实于法理。即尽可能以一般可理解、可交流的法学原理和知识为依据来解释,而不作自我想当然的自言自语,不满足于自以为是的“自圆其说”。(2)忠实于立法本意。即尽可能按照立法者或法律条文的本来意图来解释。——王全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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